6.3 天然气处理


6.3.1 天然气的加热
    加热炉的使用、管理和检验应按SY 0031的规定执行。
 
6.3.2 天然气处理装置的气体置换
   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重新投用前应进行气体置换,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设备,当排放出的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%时为置换合格。用于置换的气体应为氮气等惰性气体,置换速度应不大于5m/s。
6.3.3 天然气脱硫
    当天然气中的硫化氢超标时,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脱硫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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